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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郑市监价罚字2019 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反价格法
    行政处罚内容 在反馈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要求工作人员撤下不规范的商品标价签,并对店内员工统一进行价格相关法律政策培训,及时改正了价格违法行为。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规定,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的规定,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6
    决定机关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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