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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34****0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3028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8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江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发行分成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珠江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原告珠江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23元,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负担1447.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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