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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金猫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30****567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2773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4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卫英、吴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449999.82元,并偿付利息(以2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625%自2017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以2449999.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625%自2018年8月25日计算至2019年3月5日)、罚息(以2449999.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4375%自2019年3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及复利(以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5日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4375%从2019年3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吴卫英、吴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97895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280164)三、被告金顺春、张阿元、吴莉萍、苏州金猫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金牛亿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卫英、吴建荣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吴江市金龙达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天原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卫英、吴建荣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1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若被告吴卫英、吴建荣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以被告苏州金牛亿万达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21台喷水织机(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E5-5-2017-0074)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卫英、吴建荣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58元,由被告吴卫英、吴建荣、金顺春、张阿元、吴莉萍、苏州金猫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江市金龙达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天原针织有限公司、苏州金牛亿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收款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28400406094419567),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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