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富城法罚字[2019]第410175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汽轮染整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2月14日09时30分,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郊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巡查发现,当事人杭州汽轮染整机械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13号路14号搭建钢架房,该钢架房长33米、宽24米,共一层,建筑面积792平方米,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钢架房;2、处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壹拾伍元整(¥13015)。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账号:201000081836222000025)缴纳罚款并自行拆除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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