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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8****04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民初193号
    案号 (2020)粤06执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81200600024】。一、被执行人一顺钢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贷款本金24237万元及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4237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利息为2,899,351.13元;以2423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罚息,暂计至2020年1月10日,罚息为18,700,814.76元;以2018年12月1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复利,复利为17,335.32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月10日为21,617,501.21元)。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一顺钢公司、被执行人二指日公司、被执行人三普金公司、被执行人四南大公司提供抵押的现存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钢铁贸易物流加工区欧浦交易中心仓库内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0757顺德0620160413002、0757顺德0620160413001、0757顺德0620160413003、0757顺德0620160415001)就本判决第一项与本院(2018)粤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事项债权、抵押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547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二至五、七至十七对判决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54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在本判决第二项项下抵押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仍未获清偿部分,由被执行人六欧浦公司在本案未获清偿部分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十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以本金24237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10日的迟延利息为2,417,640.75元。六、案件受理费1259126.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64,126.61元及本案执行费用由十七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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