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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807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7605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2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借款本金 8 0 0万元,利息 3 5 6 0 8 0. 7 3元(利息含复利、罚息已计至 2 0 2 0年 8月 2 7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分期支付: 2 0 2 0年 1 2月 1 5日前归还本金 1 0万元, 2 0 2 1年 3月底前归还本金 4 0 0万元,其余本金 3 9 0万元以及应付的借款利息于 2 0 2 1年 1 2月 1 5日前支付;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对抵押物即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定业新村的浙( 2 0 1 7)金华市不动产权第 0 0 4 6 6 5 8号、面积32 3 6 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 4 0 1. 7 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浙江东风齿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6 0 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计至 2 0 2 0年 8月2 7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为 2 6 9 3 6 7. 8 9元,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四、温桂花、周建桥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 6 0 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计至 2 0 2 0年 8月 2 7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为 2 6 9 3 6 7. 8 9元,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五、案件受理费 7 0 2 9 2元,减半收取计 3 5 1 4 6元,由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风齿轮有限公司、温桂花、周建桥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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