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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聚橙演艺联盟票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5922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1民初11993号
    案号 (2021)京0101执2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聚橙演艺联盟票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退还原告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付票款320万元(其中,2020年10月31日前退还8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退还2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退还100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退还50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退还70万元); 二、如被告深圳市聚橙演艺联盟票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则原告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深圳市聚橙演艺联盟票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剩余未付款为基数,自逾期支付的次日起至实际全额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及项目代理费464 913.44元、出票服务费6295.5元、逾期付款滞纳金110 136.27元、违约金734 241.79元、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聚橙演艺联盟票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以2020年10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12146497的《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编号为44032020021977的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及其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为准)为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如果被告深圳市聚橙演艺联盟票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实现担保物权,就被告深圳市聚橙演艺联盟票务有限公司抵押的上述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1 662元,由被告深圳市聚橙演艺联盟票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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