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宗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1270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2民初26408号 |
案号 | (2018)京0112执33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日期 | 2018-06-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玲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林同强工资及差旅费等(含陈丽仙的工资及差旅费用)共计645992.66元。 二、若被告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玲未按上述期限全额支付,则另支付违约金(其中第一笔以175992.6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第二笔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三、若李姿锦未在被告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玲支付上述款项后在2018年3月31日前协助签署转让其名下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给杨宗林的相关文件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原告林同强在2018年4月10日前协助签署转让其名下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给杨宗林的相关文件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支付违约金(以645992.66元为基数,自被告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玲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内容时起至原告林同强实际履行本协议第三条内容时止,按年利率12%计算)。 四、李姿锦、林同强在履行上述第三项内容所产生的交通费由被告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玲负担,于费用产生后10内给付清(以交通费用正式票据载明的数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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