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39****4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3790号 |
案号 | (2022)川0117执11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日期 | 2022-05-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447.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944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1年3月20日开始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代缴的电费842.2元;三、驳回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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