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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望城县国梅农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2256****590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2民初2343号
    案号 (2021)湘0112执2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望城县国梅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杨世松工程款2 720 073.07元及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52 817.54元元,并继续从2021年4月1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世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 2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 601元,由原告杨世松负担9071元,被告望城县国梅农庄有限公司负担15 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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