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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望城县国梅农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2256****59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2民初1902号
    案号 (2020)湘0112执2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望城县国梅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明利投资款5 961 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6 557 100元(此后利息以5 961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明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 6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 5 639元,原告刘明利负担63 730元,望城县国梅农庄有限公司负担101 9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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