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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望城县国梅农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931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民终7249号
    案号 (2019)湘0112执3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望城县国梅农庄有限公司、湖南银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 792 295.68元及违约金792 998.58元;二、驳回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 0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 004元,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4元,湖南银发投资有限公司、望城县国梅农庄有限公司负担17 700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沙田公司与银发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签订的《国梅农庄(清逸园·休闲运动山庄)精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及2012年12月6日重新签订的《国梅农庄(清逸园·休闲运动山庄)精装修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沙田公司作为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包工包料进行了施工,且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因而沙田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银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国梅农庄认为,其与沙田公司在执行民事判决书时,已达沙田公司放弃30%工程尾款的合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在沙田公司与国梅农庄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一款明确认了执行款项的范围,即(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5465号民事判决书,沙田公司此次也仅主张了70%的工程款。故对国梅农庄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国梅农庄还认为,沙田公司没有向其提供发票,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国梅农庄有权拒付后续工程款,30%的工程尾款应当扣除税费或者提供相应发票。沙田公司陈述《执行和解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尚欠的302.2万元不含税,还有部分款项是以货抵款,且双方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口头约定无需沙田公司开具发票。因沙田公司在申请执行70%的工程款时对工程款金额予以了部分放弃,且国梅农庄在分期支付70%的工程款时并未要求沙田公司开具发票,可以推定双方已口头约定无需沙田公司开具发票,否则国梅农庄在执行70%的工程款时就可以沙田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相关款项,对于国梅农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望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和(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5464号民事判决认定国梅农庄、银发公司应支付给沙田公司的剩余30%的工程款为2 792 295.68元 (9 307 652.27元*30%)、违约金792 998.5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望城县国梅农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 008元,由上诉人望城县国梅农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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