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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玉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477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侯民初字第4137号
    案号 (2015)武侯执字第00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2
    发布日期 2015-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金熊粮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075.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成都福来斯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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