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宾阳县嘉联经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2668****179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26民初3550号 |
案号 | (2019)桂0126执12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日期 | 2019-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西宾阳县嘉联经贸有限公司、覃恒与被告吴双娇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酒楼承包合同》; 二、被告吴双娇支付原告广西宾阳县嘉联经贸有限公司、覃恒租金74253元; 三、原告广西宾阳县嘉联经贸有限公司、覃恒返还被告吴双娇押金48000元; 四、原告广西宾阳县嘉联经贸有限公司、覃恒支付被告吴双娇违约金50000元; 五、原告广西宾阳县嘉联经贸有限公司、覃恒返还被告吴双娇租赁期间购置的财物(双方盘点清单上的财物); 六、上述第二项与第三、四项相抵后,原告广西宾阳县嘉联经贸有限公司、覃恒应支付被告吴双娇23747元; 七、驳回原告广西宾阳县嘉联经贸有限公司、覃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吴双娇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680元,原告广西宾阳县嘉联经贸有限公司、覃恒负担7566元,被告吴双娇负担11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被告吴双娇负担2041元,原告广西宾阳县嘉联经贸有限公司、覃恒负担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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