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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278****216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3418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3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银川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单麻辣烫诱惑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79249.24元、水费5161元及违约金210682.56元。 如果被告银川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单麻辣烫诱惑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银川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单麻辣烫诱惑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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