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莒公(西)行罚决字[2019]4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莒县海汇加油站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4 |
决定机关 | 莒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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