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莒公(西)行罚决字[2019]4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莒县海汇加油站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4
    决定机关 莒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