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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阜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粤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038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811民初477号
    案号 (2017)粤0811执恢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吴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28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借款本金为8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1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4月15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上借款利率均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陈列夫。 二、被告湛江阜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糠负担,被告湛江阜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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