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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19〕4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多利红牛饮料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多利红牛28箱; (三)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当事人未对王馈的食品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3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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