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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567****8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1943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3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98516.83元、利息1020385.6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后续利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本息为止);二、被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徐州金力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4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文在其与金连胜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4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710元,8由被告徐州市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徐州金力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张文在与金连胜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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