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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567****8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5民初3471号
    案号 (2021)苏0305执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春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支付贷款本金754586.34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6月11日的利息148998.86元;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徐州春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支付5500万元贷款截止至2019年6月11日的利息2512694.8元及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袁庆行、田丽、金连春、曹丽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四、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对被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贾国土资国用(2013)第1603091号不动产登记证项下的不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48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州春成工贸有限公司、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袁庆行、田丽、金连春、曹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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