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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567****8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28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1-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意德尔科铸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8月10日,利息、复利及罚息为2210056.62元;自2017年8月11日起,利息、复利、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11二、被告徐州市公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连华、刘曼莉、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8月10日,利息、复利及罚息为2210056.62元;自2017年8月11日起,利息、复利、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060元,由被告徐州市意德尔科铸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市公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连华、刘曼莉、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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