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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567****8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民初4044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1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高炉、制氧循环水节能改造2项目EPC合同》及该合同的相关附件。二、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节能效益款、滞纳金等共计5675317.01元。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经双方协商确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款项280万元。另,原告需向被告开具票面金额为2255745元的增值税发票(按6%税率计算)。三、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被告尚欠原告的280万元款项,共分两期支付。第一期:被告于2020年2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250万元,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250万元款项后,应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额为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2255745元);第二期:被告在收到原告上述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30万元。四、原、被告按照本协议内容申请本院出具调解书。同时约定,被告应按照本协议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若任意一期款项未能足额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就全部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若被告实际支付款项的时间未超过协议约定时间一周的,原告不视为被告违约。六、案件受理费51527元,减半收取计25763.5元,由原告负担。七、双方按照本协议履行各方全部义务后,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性全部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八、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递交法3院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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