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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530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1476号
    案号 (2020)苏0311执1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金莱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电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计1315542.82元;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在2019年5月13日后有相应还款的,该款项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杨峰对被告江苏金莱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确认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莱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本金1000万元及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电支行9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390元,由被告江苏金莱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杨峰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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