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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530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金力建材有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6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计306979.19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在2019年5月6日后有相应还款的,该款项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被告徐州金力建材有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70900元; 三、被告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金连栋、金永利、刘淑英、张文、金连春、宫景礼对被告徐州金力建材有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确认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债权金额为本金200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及律师费370900元; 五、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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