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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星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都永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165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1812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36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3
    发布日期 2017-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宜兴市星光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道国货款44140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88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由星光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杨道国垫付,星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杨道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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