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精文文广投资有限公司系其员工宿舍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淳安县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杭州模式”以来,当事人已在其员工宿舍区域按要求设置了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及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因管理存在纰漏,导致其员工在投放生活垃圾时未进行分类投放(易腐垃圾桶内存在多个塑料袋,塑料袋内都是其他垃圾)。为方便收运,当事人将垃圾收集容器从员工宿舍搬运至姜家镇姜家直街菜场外通道处。2021年6月22日20时10分,被本机关中队巡查发现。执法队员通过现场勘查寻至杭州精文文广投资有限公司,并向当事人杭州精文文广投资有限公司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当日21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1年6月23日8时,执法队员前往现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生活垃圾交付收运。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在《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尚未有配套裁量基准,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法进行裁量计算,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75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台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