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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376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02民初266号
    案号 (2019)豫0202执1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20-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尚欠原告开封市龙亭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双喜路建设融资资金2583.15万元及利息。以3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7.5%进行计算;以3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按年利率7.5%进行计算;以2583.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进行计算。 二、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8月2日前向原告开封市龙亭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双喜路建设融资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计85479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90479元,由被告于2018年8月2日前支付给原告。保单保函费用19800.18元,被告于2018年8月2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开封市龙亭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该费用被告应于2018年8月2日前转账支付至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或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封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开封市龙亭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金520万元及截至该日期前的利息;被告应于2020年6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780万元及截至该日期前的利息;被告应于2021年6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283.15万元及截至该日期前的利息。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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