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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超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774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00302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6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超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授权费保底金260000元、税金198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延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月1.5%为标准,自2013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35元、公告费250元,合计7985元,由被告上海超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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