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章正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6598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6847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95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日期 | 2018-08-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金、邹雅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218867.5元、利息62709.65元、复利1075.17元(计算至2017年5月5日),以及自2017年5月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自2017年5月6日起以本金22188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295%计算利息至2017年6月9日,自2017年6月10日起以本金2218867.5元基数按年利率10.24425%计算罚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对借款期间内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0.24425%计算复利); 二、被告吴金、邹雅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56253元; 三、被告唐胜泉、章正红、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金、邹雅琴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56元,被告吴金、邹雅琴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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