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章正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6598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2121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5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日期 | 2016-11-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偿付逾期利息285787.6元(截至2015年11月9日)及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 三、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德意纺织有限公司、唐胜利、姚云红、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戴锦亮、俞剑影、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唐胜泉、章正红、章正明、吴金、邹雅琴、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63元,由被告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德意纺织有限公司、唐胜利、姚云红、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戴锦亮、俞剑影、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唐胜泉、章正红、章正明、吴金、邹雅琴、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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