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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雄市监处字〔202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1、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册和温泉池内广告牌发布“国家级知名龙华山纯天然露天温泉池,是您休闲、度假的最佳首选胜地”、“国家级知名龙华山纯天然露天温泉池,…是您休闲、度假的最佳首选胜地”和“广东最佳养生温泉——滋润身心无双水、南粤养生第一汤”等内容的广告文章、广告文字和广告标语,属于在广告中使用了“国家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2、当事人通过宣传册和温泉池内广告牌,声称“重碳酸泉”、“鱼疗泉”和“天池泉”分别对“创伤、湿疹、溃疡、糖尿病和降低血管通透性有很好的疗效”、对“常见的皮肤病有特殊的疗效”、对“治疗关节炎、胃病和皮肤病等有良好疗效”,并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韶关龙华山温泉酒店”内发布的含有“与体温、血液循环、新陈代谢、消化吸收、排汗排毒、心理状态、睡眠等机能息息相关,在几乎所有这些方面,温泉都有独特的调理功效、对治疗关节炎、胃病和皮肤病等有良好疗效”广告的文章,属于涉及到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3、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温泉池内广告牌和宣传册发布使用了“国家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广告和涉及到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费用整体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禁用语的广告,并对当事人处30000元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温泉广告,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1
    决定机关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