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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0****896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1391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2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兰裕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795元及利息(利息以27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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