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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0****896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72民初761号
    案号 (2020)津72执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综合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东盛力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共计110,286元;二、驳回原告天津东盛力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计1,563元,由原告天津东盛力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3元,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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