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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1271****53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9479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文荣货款227858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27858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0元,由被告负担26000元,原告负担4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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