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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M9001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5
    决定机关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海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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