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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0008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8民初32622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3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煌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 154 846.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1 063.2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03 782.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194元(原告北京煌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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