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湘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8254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5民初10519号 |
案号 | (2018)苏0115执29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日期 | 2018-06-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5667.1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的自2017年5月1日起、以165667.18元为基数的自2017年5月3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的自2017年7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黄湘兰、吴永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3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165元,由被告博航公司、黄湘兰、吴永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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