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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奥翔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福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656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民初593号
    案号 (2018)川0184执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杭州奥翔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增资款共计23999000元并支付投资补偿(投资补偿按年利率13%计算,其中股权转让款853800元的投资补偿自2013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股权转让款11445200元的投资补偿自2014年1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增资款11700000元的投资补偿自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杭州奥翔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390000元; 三、干岳翔对杭州奥翔广告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奥翔广告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228元,由杭州奥翔广告有限公司、干岳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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