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0882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802民初3472号 |
案号 | (2020)豫0802执1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洛银(2015)年[焦作分]行流资借字第15040DD2100077号项下借款剩余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93%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付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息的计算方式:以4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395%自2016年6月15日起计付至2016年6月28日止;未付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395%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付至2016年6月14日止)和洛银(2015)年[焦作分]行流资借字第15040DD2100077号项下借款剩余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6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93%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付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息的计算方式:以6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395%自2016年6月16日起计付至2016年6月28日止;未付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395%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付至2016年6月15日止); 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银(2016)年[焦作分]行流资借字第164107D210002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71%自2016年6月29日计付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息的计算方式:以1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565%自2017年6月29日计付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未付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565%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 被告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幸枝、职永仓、韩修春、岳占新、张春红、乔卫红、何贵忠、何贵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1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卫红、何贵新、常尚民、常征、张芳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1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维按本判决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0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6705元,由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幸枝、职永仓、韩修春、岳占新、张春红、乔卫红、何贵忠、何贵新、常尚民、常征、张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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