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80477****97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802民初2487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11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日期 | 2019-05-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700000元,并自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责任,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何贵新、乔卫红、长远机械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还款责任,被告何贵新、乔卫红、长远机械公司履行完相应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何贵新、乔卫红、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即5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的费用,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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