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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尚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882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02民初2731号
    案号 (2017)豫0802执1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尚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克飞借款576000元及违约金(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但应扣除已经偿还的50000元); 二、被告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宋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4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常尚民、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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