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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尚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882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02民初1406号
    案号 (2017)豫0802执9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10月15日按照同期LPR(同业平均报价,1年期限档次)加2%计算;罚息的计算方法: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照同期LPR(同业平均报价,1年期限档次)加2%再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以应付而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同期LPR(同业平均报价,1年期限档次)加2%再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尚民对本判决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0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焦作市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华科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尚民承担。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本院不予退还,于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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