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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10****37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民终447号
    案号 (2021)冀0404执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即:一、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2012年4月2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备于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供原告王兴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总数不超过两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查阅、复制,原告王兴查阅、复制的期间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二、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2012年4月2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备于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供原告王兴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数不超过两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查阅、复制,原告王兴查阅、复制的期间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三、驳回原告王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提供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2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备好于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供上诉人王兴查阅,查阅公司前述资料时,在王兴在场情况下,可以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委托代理人总数不超过两名)。查阅时间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查阅,上诉人王兴查阅的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上诉人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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