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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卫公罚[2020]1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毛巾、浴巾)、客房内空气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