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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楚天洪山菜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乐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807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99号
    案号 (2015)鄂江夏执字第010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7
    发布日期 2015-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饶银燕、肖惠、孙连生与被告武汉楚天洪山菜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于2014年10月21日解除。    二、被告武汉楚天洪山菜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饶银燕、肖惠、孙连生支付违约金73.5万元。     三、被告武汉楚天洪山菜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饶银燕、肖惠、孙连生返还苗木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5975元,诉讼保全费4345元,由被告武汉楚天洪山菜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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