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小峙工业区邮政编码:3239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晨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1日,我局收到上级《省安委办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第一组暗访情况》的文件后,执法人员对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对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检查时核实其存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现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1年6月1日,我局对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1份2、(青)应急责改﹝2021﹞监1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3、当事人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当事人安环科科长林双伟《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5、当事人炼钢厂厂长金正权《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决定给予当事人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22302923710013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鹤城镇圣旨街1号)。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3 |
决定机关 |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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