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丽税一稽罚[2020]55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3月28日转737号记账凭证所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300143130,号码29165362),票面销货单位: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6年1月7日,货物名称:煤,数量:565.834吨,发票金额:345646.32元,税额:58759.88元,价税合计:404406.20元。你公司2016年3月31日转1104号记账凭证所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30043130,号码29165398),票面销货单位: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6年3月2日,货物名称:煤,数量:236.643吨,发票金额:144596.68元,税额:24581.43元,价税合计:169178.11元。经查,上述业务由你公司业务员黄光通与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宫海蛟对接购买,黄光通看货后,双方签订合同,货物由出售方从温州码头运过来,运费由对方支付。你公司取得的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由宫海蛟邮寄给黄光通核对后转交财务入账。上述业务的货款大部分采取承兑方式支付,余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企业账户,其中通过9张承兑汇票合计支付了560000.00元,通过2笔银行转账合计支付13584.3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303000119121137544),证实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虚开。你公司已将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3月份通过认证抵扣进项税额83341.31元;现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导致少缴增值税83341.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67.07元,相关教育费附加2500.24元,地方教育附加1666.83元。你公司已将票面金额490243.00元列入“原材料”科目,作为2016年度生产成本进行了税前扣除。现该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依法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当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此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允许税前扣除,相应调减当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334.14元。你公司2016年度原汇算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36191232.7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9047808.19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0243.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334.14元,本次检查合计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481908.86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20477.22元。综上所述,你公司在购买原材料煤过程中,由业务员自行对该笔业务进行联系,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对于接受这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在购买原材料煤过程中,由业务员自行对该笔业务进行联系,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对于接受这张发票的行为,属于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对你公司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罚决定: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9
    决定机关 丽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