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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人社监罚字〔2016〕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行政处罚人: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元磷地址(住所):浙江青田县温溪镇小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46318664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27日,丽水市劳动保障监察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检查,发现公司涉嫌以工作服押金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本局于当日对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涉嫌以工作服押金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本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查明,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向闫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  、秦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阮某某、安某某等19名员工每人收取工作服押金100元。2016年8月18日,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根据本局的限期改正指令,退还向员工收取的工作服押金。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为合法的用工主体;2、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科长崔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闫某某、高某某等19人系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以工作服押金的名义向闫某某、高某某等19名员工每人收取工作服押金100元;  3、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机修工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以工作服押金的名义向张某某收取工作服押金100元;4、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记录,证明丽水市劳动保障监察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16年7月27日对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公司向部分员工收取了工作服押金;5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9
    决定机关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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