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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地税稽罚[20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9月2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应按房产原值计税申报缴纳“房产税—生产用房”的房产原值为44241951.01元,应并计房产原值计税依据的土地价值为10314425.27元,合计应按房产原值计税申报缴纳“房产税—生产用房”的房产计税原值为54556376.28元,计税余值为38189463.40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生产用房”458273.56元。2013年已申报缴纳“房产税——生产用房”446950.83元;2014年已申报“房产税——生产用房”413390.24元(其中入库165356.10元、减免退税248034.14元);2015年已申报缴纳“房产税——生产用房”413390.28元。三年合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生产用房”101089.33元,(其中2013年11322.73元,2014年44883.32元,2015年44883.28元)。2、你公司共有3块土地,其中有两块土地已取得土地证(青国用(2010)第01641号,占地面积5201平方米;青国用(2011)第01198号,占地面积44108.87平方米)。另有一块码头土地,至今未取得土地证,未取得土地证的码头土地,经测量占地面积为31804平方米(占地面积已经青田县国土资源确认)。你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49309.87平方米,未取得土地证的码头土地(占地面积为31804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公司在青田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登记,享受减免税时间为2009年7月—2013年12月。你公司2014年、2015年,两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18040元(其中2014年127216元,2015年190824元)3、你公司在2013年、2014年、2015年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场地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仓库租赁合同等),作为承租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013年、2014年、2015年作为承租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金额分别为1840000元、2265000元、23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8
    决定机关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