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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艺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2MA****DM5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民终4337号
    案号 (2022)皖0822执1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9
    发布日期 2022-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安徽艺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美玲借款本金329860.97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安徽三个时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京鑫腾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被告徐传奇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李美玲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李美玲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安徽三个时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京鑫腾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徐传奇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安徽艺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275元,由李美玲负担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李美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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